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第 5 号修订)规则 2003 S 382/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第 5 号修订)规则 2003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新规则 3D 3 新规则 24A 4 修订第一附表第 S 382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 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5 号修正案)规则 2003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本规则可被称为 2003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第 5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03 年 8 月 7 日开始实施。新规则 3D 2.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 ) 规则 (R 5)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修改为立即在 2003 年 8 月 4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规则 3C 之后,以下内容降低规则 车辆 3D 的预先注册批准。(1) 除非 (a) 对于由车辆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以外的人进口的车辆,否则不得根据该法案注册新车。已获得批量型式批准;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车辆型号已获得型式认可或车辆已获得批量型式认可。 (2) 如果 (a) 新车是在获得型式批准后改装的车型; (b) 新车是已获得型式批准但在新加坡制造的车型(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除非该车辆或该车辆的改装车型(视情况而定),否则该新车不得注册be,已获得修改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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