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师(修订)规则 2003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新规则 10A 和 10B 3 新规则 14A 至 14D 4 规则 20 修正案 No. S 670 专业工程师法案(第 253 章)专业工程师(修正案)规则2003 年 为行使《专业工程师法》第 36 条赋予的权力,专业工程师委员会经国家发展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专业工程师(修订) 2003 年规则,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10A 和 10B 2. 专业工程师规则 (R 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11 上方插入在第三部分,以下规则 本部分的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0A.(1)在本部分中,专业发展单位是指注册专业工程师通过成功完成任何结构化活动或非结构化活动而获得的专业发展单位;就注册专业工程师而言,合资格期限是指 (a) 如果他在任何一年的 12 月 31 日或之前申请获得授权他在随后一年从事专业工程工作的执业证书,则为 12 个月紧接提出申请当年的 11 月 1 日之前; (b) 如果他在任何一年的 1 月 1 日或之后申请获得授权他在该年剩余时间从事专业工程工作的执业证书,则为紧接上一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 12 个月;所需专业发展单位就注册专业工程师而言,指他根据第14A(2)或(3)条(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取得的专业发展单位数目;结构化活动是指根据规则 14B 确定为结构化活动的任何活动、课程或计划;非结构化活动是指根据规则 14B 确定为非结构化活动的任何活动、课程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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