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土地租赁和处置)令 2003 S 519/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规划(土地租赁和处置)令 2003 年规划(土地租赁和处置)令 2003 年规划(土地租赁和处置)令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不被视为土地处置的额外租赁不被视为土地处置 No. S 519在《规划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中,国家发展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规划(土地租赁和处置)命令并将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开始运作。 不视为出售土地的额外租约 2. 在 2003 年 11 月 7 日或之后授予的任何租约,总年限不超过 21 年,或 (a) 所描述的任何开发项目中的任何单元在该法案附表的第一部分; (b) 包含在法案附表第 II 部分中描述的开发项目中的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应添加到法案第 4(2) 节中的租赁清单中,不应被视为土地处置.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6 Nov 2003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Made this 6th of November 2003. PETER CHAN JER HING 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常任秘书。 ND 265623 卷。 3; ML C10.20; AGLEGSL23220021 卷。 3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1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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