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费用)(修订)规则 2003 S 328/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规划(费用)(修正)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修正规则 2 3 删除和替换规则 3 4 修正规则 4 4 修正第一附表 6 过渡性规定 No. S 328 PLANNING ACT (第 232 章) 2003 年规划(费用)(修订)规则 为行使规划法第 61(2)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2003 年规划(费用)(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3 年 7 月 5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划(费用)规则 (R 7) 规则 2(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规则)通过在紧接广泛开放区域开发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应用与多个提案进行修改s 指附表 1 第 1 至 9 (a) 项或第 14 项所指的任何申请,申请人可以为同一申请提交至少 2 个但不超过 3 个提案,并且获得主管当局的书面许可如果获得批准,此类申请将仅针对其中一项提案;.删除和替换规则 3 3. 删除主规则第 3 条,并代之以下列规则 费用 3. 应就第一条第一栏所列事项向主管当局支付 (a)附表,其第二栏指定的适当费用; (b) 对于有多个提案的申请 (i) 对于第一个提案,附表一第二栏规定的适当费用; (ii) 就附表 1 第 9 (a) 项而言,对于每个后续提案 (A) (B),其第二栏中指定的适当费用的一半;如属附表1第1至8及14项,则为其第二栏指明的适当费用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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