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取消合同)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3 排除 1 引用和开始 4 取消合同的权利 5 取消合同的效力 6 取消直销合同时消费者退货 7取消直销合同的服务补偿 8 不对消费者施加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附表 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案(2003 年第 27 号法案) 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合同取消)条例 2003 年消费者信息通知关于您取消权利的重要信息 No. S 620 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贸易)法案(2003 年第 27 号法案)消费者保护(公平贸易)(在线取消新加坡法规 2003 年 12 月 26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2003 年合同)条例 行使《公司法》第 11 和 20 条赋予的权力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取消合同)条例,并将开始实施2004 年 3 月 1 日。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取消期限是指第 4(1) 条所述的期限;消费者信息通知是指附表所列形式的通知;指定人是指消费者信息通知中指定的可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人;直接销售合同是指 (a) 在供应商主动访问 (i) 消费者居住地期间达成的消费者交易; (ii) 他人的居住地; (iii) 消费者的营业地点; (b) 在供应商应消费者的明确要求访问 (a) 段所指的任何地点期间,其中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不是消费者要求供应商访问的地方,前提是当要求访问时,消费者不知道或无法合理地知道,这些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构成供应商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c) 在 (a) 或 (b) 段所述情况下,消费者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出要约后;或取消通知指根据第 4 条发出的取消通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受监管的合同是指直销合同或分时合同;以旧换新补贴是指 (a) (b) 以旧换新安排中规定的消费品价格或价值中的较高者;或在贸易安排下进行贸易时消费品的市场价值;贸易安排是指包含在直接销售合同中或构成相关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协议或安排,根据该协议或安排,消费者将或同意将消费者自己的商品出售给供应商或任何其他人,并且商品被接受作为直销合同对价的全部或部分;未经请求的访问是指供应商的访问,无论他是否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这种访问不是应消费者的明确要求进行的,包括供应商的访问(除了在在供应商致电或拜访消费者后,明确或暗示供应商愿意拜访消费者后,消费者明确提出请求,无论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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