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04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34A 第 S 465 号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第 276 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04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条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道路交通法2004 年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第 4 号修正案)规则,并将于 2004 年 8 月 2 日开始实施。对规则 34A (R 5) 的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2. 道路交通规则 34A(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规则 (a) 删除第 (2) 款中的 12 个月,代之以 6 个月; (b) 在第 (2)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8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A) 书记官长可酌情决定并遵守此类条款及他认为适当施加的条件,不时延长第(2)款提述的期限,但就每辆车辆而言,所有该等延期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B) 根据第 (2A) 款就每辆车辆提出的第 (2) 款所述期限的延期申请应 (a) 附有 25 美元的费用; (b) 除非注册官另有许可,否则在注册官在 (i) 第 (2) 款所述期限届满前至少 7 天收到的时间内作出; (ii) 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第 (2A) 款对该期限的最后一次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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