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土地所有权(分层)法(附表 4 修正案)命令 2 删除和替换第 1 段和新的第 1A 段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3 第 2 段的修正 4 第 3 段的修正 5 第 4 段的修正 6第 S 243 号《土地所有权法》(第 158 章)《2004 年土地所有权法》(第 4 号附表修正案)法令第 S 243 号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行使《土地所有权法》第 84A(14) 条赋予的权力) 法案,法律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4 年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四附表修正案)命令,并将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1 段和新的第 1A 段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土地所有权(分层)法》附表 4 的第 1 段(参考( 2) 或 84E(3),视属何情况而定,应 (a) 在允许的时间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在他们之间签署集体销售协议(不论是否不与其他附属业主或业主)同意在根据第 84A 条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集体出售分层所有权计划中的所有地段和公共财产;或(如属根据第84D或84E条提出的申请)第84D或84E条(视属何情况而定)适用的发展项目中的所有单位及土地; (b) 在准许时间开始后每 8 周一次,在第 84D 或 84E 条(视属何情况而定)适用的分层业权图则或发展项目中包含的每栋建筑物的显眼部分,贴上通知4 种官方语言,具体说明 (c) 考虑集体销售的子公司所有者或在通知日期之前签署集体销售协议的所有者的数量;以及此类附属业主地块的总股份价值占该分层所有权计划中所有地块的总股份价值的比例(百分比),或此类所有者的土地总份额或总名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百分比)该土地的所有业主的份额或名义份额,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根据该法案第四部分或任何其他相应成文法举行的管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或就第 84D 或 84E 条适用的发展项目中的土地而言,在以挂号信方式将会议通知发送至所有业主在业权登记处或契约登记处最后记录的地址后举行的会议上将该告示的副本放置于发展项目内每间单位的大门下; (i) (ii) (i) (ii) (i) (ii) (d) 以 4 种官方语言在董事会批准的当地报章刊登申请详情;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e) 向所有相关分层产权计划中所有地段和公共财产的所有附属业主或所有业主提供拟议申请的通知有关发展项目的所有单位(视属何情况而定),以挂号邮递方式,并将拟申请的副本放置在每块地段或单位的大门下,连同以下各项的副本 (i) 集体出售(a)项所指的协议; (ii) (iii) 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的买卖协议;买方根据买卖协议就其关系性质(如有)或(如买方为法人团体)其每一位董事(如有)的关系性质作出的法定声明,以该分层业权图则包含的任何地段的任何附属业主或该发展项目中任何单位的任何业主(视属何情况而定); (iv) (c) 项所述的临时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会议记录; (v) (d)项所指的广告; (vi) 不超过 3 个月的估值报告; (vii) 估值师就根据买卖协议到期的出售所得款项的建议分配方法的报告; (f) 以 4 种官方语言将 (e) 项所述通知的副本粘贴到包含在分层地契或开发项目中的每栋建筑物的显眼部分,视情况而定。...
2004 S 243/2004 号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四附表修正案)令pdf预览版2004 S 243/2004 号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四附表修正案)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