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批准的公共机构)条例 2004 S 39/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公共机构)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可抵税捐赠的使用 4 开具税收减免收据 5 保存捐赠记录的义务 6 保存会计记录的义务 7 相关要求财务报表和审计等 8 向中央基金管理员或审计长提供文件的义务 9 管理批准的公共机构的人的义务 第 S 3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批准的公共机构CHARACTER) REGULATIONS 200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4引述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所得税(经批准的公共机构字符) 2004 年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经批准的公共机构而言,中央基金管理人指中央基金批准公共性质机构的管理员;经批准的公共机构是指由部长或中央基金管理员根据法案第 37 条批准的公共机构;有关的公共性质的核准机构,就中央基金管理人而言,指经该中央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公共性质的核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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