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雇佣外国工人(征税)(第 2 号修正案)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5 段和新的第 5A 和 5B 段 第 S 510 号《外国工人就业法》(第 91A 章) 2004 年雇佣外国工人(征税)(第 2 号修正案)令 为行使《雇佣外国工人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该命令可引述为 2004 年雇佣外国工人(征税)(第 2 号修正案)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8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5 段和新的第 5A 和 5B 段 2. 第删除《雇佣外籍工人(征费)令》(O 1)第 5 条,并以下列段落代替 家庭工人 5.(1) 在符合本段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家庭工人应缴的征费应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8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i) 以每个历月 250 的比率满足; (ii) 如果家政工人受雇一个月的部分时间,则按该月受雇家庭工人的每一天的 9 次收费;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i) 每个日历月的费率为 345; (ii) 如果家政工人受雇一个月的部分时间,按该月受雇家庭工人的每一天 12 天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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