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购买股份的提款)(修订)条例 2004 S 71/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中央公积金(提款购买股份)(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新条例 4A 和 4B 第 S 71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撤回购买股份)(修订)条例 2004人力部部长的责任,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4 年中央公积金(购买股份的提款)(修订)条例,并应2004 年 2 月 19 日起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2003 年中央公积金(购买股份的提款)条例第 2 条(GN No. S 16 92003) 进行修订,在紧接在 2004 年 2 月 19 日在线发布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的康福德高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批准代理银行与 CPFIS 条例中的含义相同;红股指康福德高的股份; (a) (b) SBS Transit Ltd 的股份,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公司法》(第 50 章)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红股或以股代息的形式分配给一名成员,该成员从他用从基金中提取的资金购买的本公司股份产生根据已撤销的条例; CPF 投资账户与 CPFIS 条例中的含义相同; CPFIS 条例是指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条例(Rg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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