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中央公积金(长者健保计划提款)(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生效 2 修订条例 2 3 新条例 2A 4 修订条例 3 5 删除附表 6 杂项修订 No. S 496 CENTRAL PROVIDENT基金法(第 36 章)2007 年中央公积金(ELDERSHIELD 计划取款)(修订)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k)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07 年中央公积金(长者健保计划提款)(修订)法规,并应在附属立法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上实施2007 年 9 月 25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07 年 9 月 30 日。条例 2 的修订 2. 条例《中央公积金(长者健保计划提款)规例》(第 29 条)(在本规例中称为主要规例)第 2 条现予修订 (a) 删除核准保险人定义中附表所指明的字句,代之以卫生部长为本条例的目的批准的文字; (b) 在受抚养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长者健保计划是指由卫生部建立和维持的保险计划,目的是允许一个人从经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严重残疾保险单; ElderShield Supplement Scheme 是指由卫生部设立和维持的保险计划,目的是允许受保人从经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补充严重残疾保险单,以提供超出计划的 ElderShield 保险福利的额外严重残疾; (c) 删除 Scheme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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