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证券和期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类别)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认可投资者 3 机构投资者 4 与机构投资者有关的规定请求第 S 369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证券和2005 年期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类别)条例 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4A (1)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能是引述为 2005 年证券和期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类别)条例,并将于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合格投资者 2. 就该法案而言,以下人员是合格投资者 (a) 信托的受托人任何种类的新加坡法规的所有财产和权利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5 年 6 月 14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任何价值超过 1000 万美元(或等值的外币)的物品; (b) 净资产超过 1,0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实体(公司除外); (c) 每个合伙人都是合格投资者的合伙企业(2005 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05 年第 5 号法案)所指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除外); (d) 一家公司,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人拥有,每个人都是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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