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师(批准的资格)通知 2005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批准的资格 3 未在附表 4 中指定的大学的资格 取消附表第 S 768 号专业工程师法案(第 253 章)专业工程师(批准的资格)通知2005 年,为行使《专业工程师法》第 15(1)(a)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在与专业工程师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该通知可能是引述为 2005 年专业工程师(批准资格)通知,并将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批准资格 2.(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附表中规定的任何资格均应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2005 年 12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5 日2022 年是该法案第 15(1)(a) 条规定的批准资格。 (2) 附表中规定的资格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属于批准资格 (a) 资格是在完成 4 年全日制工程课程或可能批准的同等课程后毕业时授予的由董事会; (b) 工程课程毕业所需的总模块学分或学分至少有一半是通过校园学习获得的; (c) 如果该资格部分是由于任何其他资格授予的高级学分而获得的 (i) 该其他资格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 (ii) 预修学分不得超过该资格的工程课程毕业所需的总模块化学分或学术单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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