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合格人员)(第 2 号修正案) 2006 年规则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15A 3 规则 16 修正案第 S 587 号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法律职业(合格人员)( 2006 年第 2) 条规则修正案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2(2) 和 (3)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在与法律教育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1. 本规则可引称为《2006 年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第 2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生效。新规则 15A 2. 《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规则》(R 15) ) 进行修订,在第 15 条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对低二等荣誉等的豁免等。 15A.(1) 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委员会可以豁免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任何新加坡法规16 OC t 2006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人员,符合规则 8(2)(ii)(A)、9(1)(a)、9(2)(a)、9(2A)(a) 中的任何要求)或9A(1)(b)。 (2) 除非 (a) (b) 该人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否则不得根据第 (1) 款申请豁免; (如属申请豁免任何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在(i) (ii) (iii) (iv) (v) 第8(2)(ii)(A)条中,该人已获得至少较低的二等荣誉或与其中提及的学位相关的同等荣誉;根据第 9(1)(a) 条规则,该人已被其中所述的高等学府评为在所述同一批次的毕业生总数中的学业成绩最高的 70%其中;根据第 9(2)(a) 条规则,该人已被其中所指的高等学府评为在学业成绩方面在所指的同一批次毕业生总数中排名最高的 70%其中;根据第 9(2A)(a) 条规则,该人已被该条所指的高等学府评为在该条所指的同一批次的毕业生总数中在学业表现方面名列前茅的 70%其中;或规则 9A(1)(b),该人已被其中提述的高等学府评为在该批提述的同一批次的毕业生总数中在学业表现方面名列前茅的 70%到其中; (c) 该人 (i) 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或香港的律师;或 (ii) 在获得 (b) 项后,从事法律性质的工作,其学位参见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6 年 10 月 16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至少 3年,并获得相关法律经验。...
法律职业(合资格人士)(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6 S 587/2006pdf预览版法律职业(合资格人士)(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6 S 587/200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