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禁止销售)通知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禁止销售 3 取消附表禁止销售第 S 100 号濒危物种(进出口)法案 2006(法案 5) 2006 年)濒危物种(进出口)(禁止销售)通知 2006 年为行使 2006 年《濒危物种(进出口)法》第 4(3)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做出以下声明通知引述及生效 1. 本通知可引称为 2006 年濒危物种(进出口)(禁止销售)通知,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禁止销售 2. 任何人不得出售、提供或暴露出售或向公众展示 易于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2006 年 2 月 22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可识别的部分和衍生附表第 2 栏就第 1 栏指明的动物列明的替代品。取消 1) 被取消。 3. 濒危物种(进口和出口)(禁止销售)通知(N THE SCHEDULE PROHIBITION OF SALE)第 2 栏第 2 段 喇叭,如果加工、未加工或简单制备,以及此类喇叭的任何部分、粉末或废料。基本完整或死标本的部分(自然形式、填充、冷藏、保存、干燥或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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