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修订)规则 2006 S 680/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订 3 删除和替换规则 24 No. S 680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2006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规则在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 条第 2 款赋予的权力,中央公积金董事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称为 2006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规则,并应2006 年 12 月 25 日起实施。 规则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规则(R 3, 2006 Ed.)第 2 条修改为删除身份证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永久居民是指持有移民局根据《移民法》(第 133 章)签发的有效入境许可证或再入境许可证的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居住地址是指某人为根据《国民登记法》注册而提供的居住地址。 3. 《中央公积金规则》第 24 条被删除,以下列规则 24 条的删除和替换 与成员的通信 24.(1) 董事会要求与基金成员通信的,应发送信件会员 (a) 如果会员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则在 (i) 其居住地址; (ii) 会员向董事会提供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地址;或(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地址为会员为此目的向董事会提供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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