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规则 S 36/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362015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2015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2) 条赋予的权力,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1. 本细则可引称为《2015 年中央公积金(修订)细则》,自 2015 年 1 月 31 日起实施。第 18 条删除和替换 2. 删除《中央公积金细则》第 18 条(R 3) 18.(1) 除非中央公积金(最低额计划)条例(Rg 16)另有规定,否则中央(最低额充值计划)公积金条例(Rg 3)、中央公积金(经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2)或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31),其中已获准从基金中提款r 根据法案第 15 条,任何人(在本规则中称为相关人),董事会应支付授权提取的金额 (a)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已授权任何其他人(由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或通过董事会可能批准的其他方法)代表相关人员接收该金额 S 362015 2 (i) 如果相关人员已申请,则将款项存入该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并且董事会已批准相关人士的申请,将款项存入该银行账户; (ii) 如有关人士没有根据第 (i) 节提出申请,则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该另一人提出申请;或(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i) 存入相关人士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相关人士已申请,且董事会已批准相关人士的申请,则将款项存入该银行账户;或(ii) 有关人士没有以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有关人士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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