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07 S 445/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07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的目录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条例 26 的修订 4 附表二的修订 5 附表三的修订6 附表 4 修正案 7 附表 5 修正案 S 445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修订)条例 2007 行使由《证券和期货法》第 86 (3)、100 和 34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1。本规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持有人的财务及保证金要求) s of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7 并将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第 2 条( Rg 1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经修订,在认可 A 组交易所的定义中的附表 4 字样之后插入字样,或称为新加坡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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