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 2007 S 733/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保险(估价和资本)(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条例 2 修订 3 条例 19 修订 4 新条例 22A 5 修订附表 6 修订附表 7 修订附表 7 修订附表 8修订附表 9 修订附表 10 新附表七第 S 733 号保险法(第 142 章)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 2007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 为行使《保险法》第 17 条和第 64(1) 条所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述和启动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称为保险(估价和资本) (修订)2007 年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保险公司条例 2(1) e(估值和资本)条例 2004 (G.N.第 S 4982004 号)(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修改为 (a) 在货币市场债务证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抵押保险单是指防止抵押贷款损失的政策因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抵押保险人是指根据该法案注册的对抵押保险单负有责任的保险人;承保保费净额是指保险人承保的保费扣除返还保费和分出的再保险业务的付款后的净额; (b) 在保单资产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政治风险保险单是指防止因不利的政治发展而导致业务运营损失的保单; (c) 在总风险要求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贸易信用和政治风险保险人是指根据该法注册的保险人,该保险人对贸易信用保险单或政治风险保险单或两者都有责任;贸易信用保险单是指保护新加坡在线法规 2007 年 12 月 2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的政策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免受买方和进口商不支付货物和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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