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 S 137/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1372020 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37 号《保险法》(第 142 章)《2020 年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为行使《保险法》第 6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1. 这些条例是 2020 年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条例 2004(GN No. S 4982004)条例第 2(1) 条主体条例)通过删除联营公司、商品、衍生工具、金融资源、远期合约、投资级别、货币市场债务证券、授权、合格二级工具的定义对保险(估值和资本)(在这些 (a) 中称为)进行了修订,公众认可的多边机构和特殊风险;(b) 通过删除期货合约和证券的定义,普通基金定义后的替代债务和政府债务是指保险公司e 由持牌保险人根据该法第 17(1) 条为一般业务设立和维持的基金; S 1372020 2 (c) 在 MAS 通知 131 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MAS 通知 133 是指由管理局根据该法案第 18 和 64(2) 条发布的通常称为 MAS 通知 133 的通知,如不时修订,并包括任何替代它的通知;; (d) 在份额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短期政策意味着 (a) 短期事故和健康政策; (b) 由持牌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作为保险人寿险业务的一部分,根据 MA​​S 通知 133 确定其责任的剩余期限不超过一年;或(e) 删除总风险要求定义中的“第二”一词,代以“第一”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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