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 2018 S 845/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8452018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6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第 S 845 号保险法(第 142 章) 2018 年保险(估值和资本)(修订)条例 行使第 64 条赋予的权力( 1) 根据《保险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 1(1) 这些条例是第 18(b)、21(b) 至 (i)、24 条的保险(估值和资本) (b) 和 26(b)、(c) 和 (f),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 2018 年除外的条例和 (2) 条例 18(b)、21(b) 至 (i), 24(b) 和 26(b)、(c) 和 (f)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修正案 2 2004 年条例第 2(1) 条 (GN NoS 4982004) 条例(主要条例)修订保险(估值和资本)(在这些 (a) 中称为通过在会计准则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与签订的再保险合同有关的总限额的定义在 SPRV 和分出保险人之间,指根据该合同应支付给分出保险人的最高金额;(b) 通过在紧接在联营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S 8452018 2 分出保险人是指签订合同的保险人与 SPRV 签订的再保险合同;(c) 在远期合同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与 SPRV 相关的全额资助的定义,是指 (a) 在双方签订的任何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SPRV 和分出保险人规定了一个总限额,即由 SPRV 或代表 SPRV 以信托方式持有或根据该合同条款持有的资产为考虑到该合同的总限额和 SPRV 预计会产生的费用,在所有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分出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少于 SPRV 的潜在负债; (b) 如果 SPRV 与分出保险人签订的任何再保险合同未指定总限额,则由或代表以信托方式持有或根据该合同条款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资产为了分出保险人的利益,SPRV 在任何时候都不低于在所有情况下的潜在责任,可以合理预见,考虑到 SPRV 在该合同下对分出保险人的义务以及 SPRV 预期的费用招致;; 3 S 8452018 (d) 在政府债务证券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与 SPRV 相关的任何债务其他保险证券化的定义,是指 SPRV 与投资者达成的融资安排,其中偿还分出保险人根据分出保险人签发的保险或再保险合同面临财务损失的主要或取决于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投资者(或两者)的利益 (e) 通过在投资级别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MAS Notice 129 是指由管理局根据第 36(3)、36( 3A)、37(1)(b) 和 64(2) 条,经不时修订,并包括任何替代它的通知; MAS 通知 130 指由管理局根据不时修订的法案第 36(3)、36(3A) 和 64(2) 条发布的通常称为 MAS 通知 130 的通知,包括任何替代它的通知; MAS 通知 131 指由管理局根据不时修订的法案第 36(3)、36(3A) 和 64(2) 条发布的通常称为 MAS 通知 131 的通知,包括任何替代它的通知; MAS 通知 212 指由管理局根据不时修订的法案第 36(3)、36(3A) 和 64(2) 条发布的通常称为 MAS 通知 212 的通知,包括任何替代它的通知;; S 8452018 4 (f) 紧接在最低条件责任定义的 (a) 和 (b) 段中出现的责任词之后插入词(扣除再保险); (g) 删除保单资产定义的 (b) 段,并以以下 (b) 段取代基金的所有负债(分红基金所含保单的负债除外); (h) 在份额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特殊目的再保险工具或 SPRV 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8 条获准作为再保险人经营人寿或一般业务或两类业务的保险人,并且( a) 创建的唯一目的是与一个或多个分出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 (b) 始终通过保险证券化为其与分出保险人或 (a) 段所述保险人的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全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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