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旅游(CESS 系列)(修订)条例 200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条例 2 和 3 No. S 469 SINGAPORE TOURISM (CESS COLLECTION) ACT (CHAPTER 305C) SINGAPORE TOURISM (CESS COLLECTION) (修订)条例 2008 为行使《新加坡旅游(征税)法》第 6 条和第 26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旅游局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8 年新加坡旅游(Cess 征收)(修订)条例,自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实施。第 2 条和第 3 条的删除和替换 2. 新加坡旅游(Cess)第 2 条和第 3 条收集) 条例 (Rg 1) 被删除,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提交退货的时间 2. 根据该法案有责任支付 cess 的每个人应在根据该法案第 5 条作出的相关命令宣布的相关旅游活动期间的最后一天后的 2 个月内,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向委员会或其代理人提交报税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付款时间 3. 根据该法案有责任缴纳税款的每个人都应在不迟于缴费期限的最后一天后的 2 个月内缴纳税款根据该法案第 5 条作出的相关命令宣布的相关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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