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修订)条例 2008 S 161/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1 S 1612008 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1 号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 2008 年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修订)条例 为行使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05 条赋予的权力,武装部队理事会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08 年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修订)条例,并于 2008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条例 (Rg) 第 2 条9) (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 (a) 修改 (a) 删除第 (1) 款中成员定义中的、VI; (b) 在第 (1) 款中对动员服务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与非养恤金服务、合同制、国民服务或志愿服务的成员有关的月工资总额,是指军衔工资成员,无论他是否被确认为他持有的任何级别,包括 (a) 任何非退休金可变支付、中央公积金飞行员基金的补充支付、补充、教育 S 1612008 2 津贴、飞行培训工资补充和临时津贴(如果在相关时间支付); (b) 就第 IV 和 V 部分而言,根据《入伍法》(第 93 章)第 24 条,该成员有权获得或由其雇主支付给他的补偿或报酬;和/或其他 (c) 武装部队委员会宣布为每月毛薪组成部分的任何组成部分津贴,而不是为执行比其实际级别更高或临时级别更高的职务的成员提供的津贴; (c) 在第 (1) 款规定的应计养恤金薪酬定义的第 1 条中,在与应计养恤金服务的成员有关的字眼之前插入 ,; (d) 删除第 (1) 款中应计养恤金薪酬定义的 (b) 段中第 IV 至 VI 部分的文字,并代以第 IV 和 V 部分的文字; (e) 删除 (f) 中服务定义中的 , VI 删除第 (2) 段并代以以下第 (1) 段;第 (2) 款就第 IV 和 V 部分而言,任何成员的月薪总额应为该成员在关键时间最后一次提取的月薪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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