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修订)规则 2008 S 105/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修订)规则 2008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用和开始 2 修订第一附表第 S 105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注册和许可) (修订)规则 2008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条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修订)规则 2008 并将于 2008 年 3 月 1 日生效。修订附表 2。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规则 (R 5) 附表 1 第 II 部分被修订( a) 在标题“使用 2004 年 2 月 28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书注册机动车辆(出租车除外)应支付的额外注册费”的末尾插入以下文字但在 2008 年 3 月 1 日之前;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在第 (7) 项之后插入标题为机动车辆(出租车除外)的额外注册费在 2004 年 2 月 28 日或之后但在 2008 年 3 月 1 日之前签发的权利证书,以下标题和项目 使用 2008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书注册机动车辆(出租车除外)时应支付的额外注册费应付费用 (1) 不属于第 (2) 和 (6) 款规定的任何车辆类别的车辆,为 (a) 运送乘客而注册的车辆 费用等于价值的 100% (b) 运送货物和乘客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2) 为运送一名乘客或两名乘客而注册的机动车辆(a) 新商务服务乘用车 费用等于 (b) 新私人出租汽车 (c) 新私人汽车 (d) 新非高峰期汽车 (e) 新旅行车的 100%车辆价值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f ) 二手商务服务乘用车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g) 二手私家车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h) 二手非高峰期汽车 费用等于新加坡法规的 100%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i) 车辆的二手旅行车价值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j) 新车或乘用车二手货物总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00% (k) 二手私人出租汽车 费用等于 10 (3) 进口或注册官满意的机动车辆的 0% 在本地组装和注册,仅用于运输货物 (4) 进口的或注册官满意的综合汽车在本地组装和注册为公共服务车辆 (5) 摩托车或小型摩托车 (6) 车辆价值的公共汽车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5%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5%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5%车辆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5% (7) 工程设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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