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费用)(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8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4 号规则的修正第 S 337 号规划法案第 232 章规划(开发费用)(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8 正在执行中在《规划法》第 40(1) 条赋予的权力中,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8 年规划(开发费用)(第 2 号修正案)规则并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规则 4 的修订 2. 规划(开发费用)规则 (R 5) 通过将规则 4 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进行修订,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段落(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 (a) 土地开发的批准条件是该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应为或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 (b) 随后发现该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 2008 年 7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的新加坡在线法规中发现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超过 (i) 违反上述条件的规定建筑面积(a)项; (ii)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c) 主管当局根据申请,同意授予批准额外建筑面积的书面许可,如第法案第 36(7)(b) 条规定,超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应按照公式确定,其中 A3 B3 是开发项目在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之上的额外建筑面积为任何目的而获得书面许可授权的区域;并且是与土地的适当地理区域和该用途所属的使用组相对应的比率。...
规划(开发费用)(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8 S 337/2008pdf预览版规划(开发费用)(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8 S 337/20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