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法律职业(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16 No. S 284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2008 年法律职业(修正)规则 行使第 5(3)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法律职业法》,法律教育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8 年法律职业(修订)规则,自 2008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 新规则 16 规则 15 , 以下规则 2. 法律职业规则 (R 3) 的修订是在撤销证书、奖励和奖品的权力之后立即插入 16.(1) 委员会可以撤销其授予任何人的任何证书、奖励或奖品如果委员会信纳 (a) 该人通过不诚实或欺诈手段获得证书、奖励或奖品;或 (b) 该人在其于 2008 年 6 月 3 日在辅助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研究生法规的入学申请中,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Practical Course in Law,作出了任何在任何重大细节上都是虚假的陈述或制作或制作或导致制作或制作任何虚假或欺诈性的证书或其他学历。 (2) 委员会应在根据第 (1) 款撤销任何证书、奖励或奖品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人员其打算这样做,并指定日期,不得少于通知日期后 21 天,撤销即生效,并呼吁该人向委员会提出理由,说明不应撤销证书、奖励或奖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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