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执业证书)(修订)规则 2008 S 477/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法律职业(执业证书)(修订)规则 200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的删除和替换 3 规则 4 的删除 4 规则 4A 的修正 5 附表号 S 477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477 章)的修正161) 2008 年法律专业(执业证书)(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25(7) 和 (8)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公会理事会经首席行政官批准正义,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本规则可引用为 2008 年法律职业(执业证书)(修订)规则,自 2008 年 10 月 15 日起实施。规则 2 的删除和替换 2.规则 2法律职业(执业证书)规则 (R 6) (参考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这些规则作为原则l 规则)删去,以下列规则代替 执业年 2. 本规则中,执业年是指任何一个日历年的4月1日至下一个日历年的3月31日的期间。删除规则 4 3. 删除主要规则的规则 4。修订第 4A 条 4. 主要规则第 4A 条现予修订,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在申请执业证书以作为代理律师执业的情况下,第 25(1) 条(a) 应修改该法的第 (ii)、(iii) 和 (iv) 款,将其现在或将要执业的新加坡法律实践的名称替换为以下分段,如果他知道该名称申请时间; (ii) (iii) 他将从事的新加坡法律业务的主要地址和在新加坡的所有其他地址,如果他在申请时知道一个或多个地址;(ii)如果他在申请时知道姓名,他正在或将要从事的新加坡法律业务;附表 5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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