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09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附表第 S 419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09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9 年《保护区(第 3 号)令》和应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前提。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头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新加坡神经大厦细胞培养实验室。所有该空间包括 Mukim No. 3 的 Lot 4299A 的一部分,由 NEUROS BUILDING 的 CELL CULTURE LAB 占据,基地面积约为 51.7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点是 3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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