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自住住宅物业的累进税率)令 2010 S 51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财产税(业主自用住宅的累进税率)法令 2010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应纳税额 1 引证和开始 4 自住业主累进税率仅适用于自住住宅 5 业主相互结婚的税率 6 自住业主累进税率 2010 年《自住业主累进税率》第 S 512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财产税(自有住宅物业的累进税)令》行使《财产税法》第 6(8) 条赋予的权力, 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 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财产税(所有者占用的累进税率) 2010 年住宅物业)令,将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s 2. 在本命令中,附表。应缴税的自用住宅是指完全或主要由该人(非公司或协会或团体)用于或主要用于或占用的任何建筑物、公寓或公寓,其名称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在估价清单中;自住者累进税率是指第 3 条中提到的税率。(1) 任何自住住宅的每年应缴税款应为其年价值的每一美元的自住者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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