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非住宅物业的税率)令 2013 S 692/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2013 年财产税(非住宅物业费率)法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定的物业类别 4 非住宅物业的应付税款 No. S 692 财产税法(第 254 章) 2013 年非住宅房地法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9(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令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财产税(非住宅的税率) 2013 年法令,并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令中,非住宅物业是指新加坡在线法规所指的除住宅物业以外的任何财产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Order 2013 (GN No. S 6912013)。订明的处所类别。 3. 本命令适用的规定房屋类别是非住宅物业应缴纳的非住宅税 4. 任何非住宅物业的每年应缴税款应为其 2014 年年度价值的每一美元的 10%以及随后的每一年。 2013 年 11 月的第 12 天。PETER ONG 新加坡财政部常务秘书。 R 50.3.0002.Pt 6.V2; AGLLRDSL254201010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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