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 2010 S 88/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2 3 删除和替换条例 21A No. S 88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第 36 章) CENTRAL PROVIDENT FUND ( 2010 年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j)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0 年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并于 2010 年 2 月 17 日起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条例 2账户提款)条例(Rg 17)被修订(a),在新加坡法规最后一次医疗账单的定义之后插入ne 发表于 2010 年 2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第 (1) 段,以下定义活体器官移植与《人体器官移植法》(Cap. 131A);; (b) 通过删除第 (1) 段中器官采购成本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器官移植成本是指 (a) 与从非活体器官捐赠者身上取出任何器官以进行器官移植有关的或附带的任何费用,以及包括 (i) (ii) (iii) (iv) (v) (vi) 捐赠者在去世前因捐赠器官而需要在医院延长住院的费用;任何将器官从捐赠者体内取出的外科手术;任何收获前的实验室测试和调查;向捐赠者家属提供的与其器官捐赠有关的任何咨询;器官的储存和运输;以及卫生部长可能批准的其他程序; (b) 任何可合理或直接归因于从活体器官捐献者身上取出任何特定器官以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包括 (i) 捐献者因捐献器官而住院的费用指明器官直至他出院;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2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但不包括 (ii) (iii) (iv) (A) (B) (C) 任何将特定器官从捐助机构;贮存及指明机关;运送卫生部长可能批准的其他程序,涉及供体因在根据第 (i) 项出院后捐赠其指定器官而遭受的并发症所产生的并发症或附带的任何费用;任何收获前的实验室测试和调查;向捐赠者家属提供与捐赠其指定器官有关的任何咨询; (c) 在第 (1) 段中新加坡伽玛刀中心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特定器官的定义,其含义与《人体器官移植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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