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国际儿童诱拐诉讼移交地区法院)令 2011 S 76/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最高法院(将国际儿童诱拐诉讼移交地区法院)2011 年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移交地区法院的诉讼 3 地区法院的管辖权 4 下级法院书记官长的权力 5 对国际儿童诱拐的修改就本命令而言的 2010 年法案 6 上诉 7 地区法院根据本命令审理和裁定的诉讼费用 8 执行第 S 76 号命令 最高法院法令(第 322 章) 最高法院(国际绑架儿童的转移) Proceedings to District CourT) Order 2011 行使新加坡最高法院第 28A 条赋予的权力 在线发布于 2011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法案,I, Chan Sek Keong, Chief法官,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最高法院 2011 年(将国际儿童诱拐诉讼移交地区法院)令,将于 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诉讼移交地区法院 2. 根据 2010 年国际儿童诱拐法案(2010 年第 27 号法案)进行的任何诉讼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应移交区域法院审理和裁定。区域法院的管辖权 3. 为免生疑问,区域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第 2 段所述的任何诉讼,即使这些诉讼所涉的金额超过了区域法院的普通管辖权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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