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特定程序移交地区法院)令 2016 S 597/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2016 年最高法院(将特定程序移交给地方法院)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于 2021 年 1 月 2 日之前在高等法院开始的程序转移到地区法院 2A 在普通部门开始的程序转移到地区法院 3 管辖权4 州法院书记官长的权力 5 上诉 6 地区法院根据本命令审理和裁定的诉讼费用 7 第 S 597 号命令的执行 最高法院法令(第 322 章) 最高法院 新加坡法规 在线 当前2022 年 2 月 22 日的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将特定程序移交给地区法院)2016 年命令 为行使《最高法院司法法》第 28A 条赋予的权力,首席大法官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1. 本命令为最高法院(将特定程序移交给 Distri ct Court) Order 2016 并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生效。在 2021 年 1 月 2 日之前在高等法院开始的诉讼程序被移交给区域法院 2。以下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21 年 1 月 2 日之前在高等法院开始的程序被移交给(a) 由涉及一辆或多辆机动车辆的碰撞或预知碰撞引起的陆上事故引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否涉及任何人身伤害索赔),如果索赔金额在诉讼中不超过500,000; (b) 任何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诉讼,诉讼中索赔的金额不超过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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