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管理法(修订附表二)令 2011 S 373/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3732011 于 2011 年 7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73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 94A 章) 2011 年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二附表的修订)命令 在行使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 76(1) 条赋予的权力时,环境部长和水资源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1 年环境保护和管理法(附表二修正案)令,将于 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表二修正案 2. 附表二对环境保护和管理法进行了修订 (a) 在第一部分的电池中的汞及其化合物物质的正下方插入以下物质 荧光灯中的汞(主要用于照明目的) 含汞不超过 5 的紧凑型荧光灯毫克。含汞量不超过 10 毫克的线性或圆形荧光灯; ; (b) 删除荧光灯这一物质;在第二部分。 S 3732011 2 2011 年 6 月 29 日制作。DESMOND KUEK BAK CHYE 新加坡环境与水资源部常任秘书。 NEAEPPCD1101359;尼尔德392V。 2; MEWR 03001118 V9; AGLLRDSL94A20109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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