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工作收入补助计划)(修订)条例 2011 S 502/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5022011 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晚上 7 点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02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工作收入补助计划)(修订)条例 2011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57F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1. 本规例可引称为 2011 年中央公积金(工作福利收入补助计划)(修订)规例,并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 规例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规例 2(1)基金(工作福利收入补助计划)条例(Rg 36)(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在现金支付、合格成员、相关供款和计划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主计长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3(1) 条任命的所得税主计长,包括副主计长或助理如此任命的审计长;申报收入指 (a) 对于之前未收到审计长的任何评估通知的自雇人士或双重身份工人 (i) 该人或工人向审计长申报的收入或向委员会(如果此人或工人不需要向审计长申报其收入),以审计长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可能要求的表格 S 5022011 2 和方式; (ii) 如果自雇人士或双重身份工人未作出第 (i) 项所述的任何声明,则为 9,000 元; (b) 对于任何其他自雇人士或双重身份的工人,该人或工人向审计长或委员会申报的该人或工人的收入(如果该人或工人不需要申报他的审计长的收入),以审计长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 (b) 通过删除收入和自雇人士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收入对于自雇人士或双重身份工人而言,是指来自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自雇人士或双重身份工人的收入,作为自雇人士的任何行业、业务、专业或职业; (c) 删除自雇合格成员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自雇人士定义,其含义与中央公积金条例第 2(1) 条中的含义相同(自雇人士)条例(Rg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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