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1 S 735/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735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晚上 7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735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家庭保护保险计划)(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1 年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39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1 年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第 2 号修订)条例,自 2011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新条例 11A 2. 中央公积金(家庭保护保险计划)条例(Rg 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经修订,在第 11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计划成员可投保的最高金额 11A.(1)如董事会信纳该计划的成员在就某项财产加入该计划时身体状况良好,则该成员可能获得的最高金额根据该计划就该财产投保的金额为为购买该财产而获得的、为购买该财产提供资金或再融资的住房贷款金额。 (2) 就任何不动产(本款中称为第一款财产)投保本计划的计划成员,购买另一不动产(本款中称为第二款)财产),并且董事会已根据该法案第 31(2) 条就第二个财产获得 S 7352011 2 允许加入该计划,根据该计划,他可以在以下方面投保的最高金额第二项财产的保险金额应为 (a) 他在本计划下就第二项财产的保障开始之日本计划就第一项财产投保的金额中的较低者,如果他在该日期继续就第一个财产在该计划下投保; (b) 为购买他有责任偿还的第二处房产而获得的住房贷款金额,或为购买该房产提供资金或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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