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2 S 682/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6822012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2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家庭保护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2 ,由人力部部长负责,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12 年中央公积金(家庭保护保险计划)(修订)条例,自 1 月 1 日起实施2013. 第5条和第6条的删除和替换 2. 中央公积金(家庭保障保险计划)条例(Rg 11)(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条例)第5条和第6条被删除,代以下列条例被保险人的财产处置 5.(1) 被保险人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财产的 (a) 他将不再受保在他完成出售、转让或处置该财产之日根据该计划获得; (b) 在不违反第 22A 条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根据其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将保险金额 S 6822012 2按照附表1所列的适用表格计算。 (2) 就本条而言,退保价值应在被保险人出售、转让或处置财产之日确定。...
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2 S 682/2012pdf预览版
中央公积金(家居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2 S 682/201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