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S 20/2012 号证券和期货法(修订附表二和其他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规定)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202012 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2012 年《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法》(修订第二附表和其他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规定)令 行使证券法第 340(1) 和 (2) 条赋予的权力副总理尚穆加拉特南 (Tharman Shanmugaratnam) 负责总理的投资,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证券和期货法》(修订附表 2 和其他2012 年信用评级服务规定)命令,并将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生效。修订附表 2。修订《证券和期货法》附表二 (a),在紧接第 (f) 段之后插入第 I 部分,以下 (fa) 段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b) 在第二部分中就公司融资提供建议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信用评级定义,是指使用既定和定义的评级类别排名系统表达的意见,主要是关于评级目标的信用度; S 202012 2 (c) 在第二部分中以保证金为基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定义是指在新加坡全部或部分地准备与证券和期货活动有关的信用评级(a) 传播的行业,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或合理预期它们将被如此传播; (b) 通过认购方式分发,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或合理预期它们将被如此分发,但不包括 (i) 根据旨在独家提供的个人订单准备私人信用评级发给下订单且不打算通过订阅公开披露或分发的人; (ii) 准备与消费者、商业或工业关系产生的义务相关的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系统或类似评估;或(d) 在第 II 部分中为证券提供托管服务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评级类别是指评级符号,例如可能伴随附加识别字符的字母或数字符号,用于信用评级提供了相对风险的衡量标准,以区分评级目标类型的不同风险特征;评级目标是指信用评级的主体,可能是 (a) 个人以外的人; (b) 主权国家政府,包括新加坡政府; (c) 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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