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修订)规则 2012 S 249/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2492012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9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法律专业(有限责任法律合作)(修订)规则 2012新加坡律师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法律职业(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1A 2。对 2006 年法律职业(有限责任法律合伙)规则(GN No. S 6542006)(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进行了修订,在规则 1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规则定义 1A.(1) 在这些规则中规则,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包括独资企业和由 2 名或更多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但不包括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 (2) 就本规则而言,如果 (a) 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 有限责任法律合伙是法律公司的唯一股东,则法律公司和有限责任法律合伙是相关联的;或 S 2492012 2 (ii) 法律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是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顾问或雇员; (b) 律师事务所的每位董事、顾问或雇员都是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顾问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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