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982012 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98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 2012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并于 2012 年 8 月 19 日生效。条例 47 的修订 2. 条例《商品和服务税(一般)条例》(Rg 1)第 47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定义中的第 50(1)(a) 条,代之以表格第 50(2) 条的适用; (b) 通过删除批准日期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的批准日期,就游客根据该计划提出的退款申请而言,是指游客根据该计划获得退款批准的日期方案;; (c) 删除词定义中的第 50(2) 条,并代之以电子系统第 50(1)(a) 条。 S 3982012 2 修改第 50 条 3. 修改主体条例第 50 条 (a),删除第 (1) 款 (a) 项,代之以下列 (a) 项在他的购买中,通过他向其购买货物的应纳税人申请退还税款,通过主计长为该计划的目的指定的电子系统;纳税人向游客提供已提出申请的证据(以任何形式); (b) 删除第 (1)(b) 段中的申请表并代以申请; (c) 删除第 (1)(c) 段中的申请表并代以申请; (d) 通过删除第 (1) 款的 (f) 项并替换为以下 (f) 项,游客在机场使用 (a) 项中提到的申请证据完成他的退款申请 (i) ,以及提供电子系统可能要求的附加信息的电子系统;或 (ii) 如果游客因任何原因无法在该电子系统上完成申请,请在机场的商品和服务退税检查柜台向海关负责人员提供 3 S 3982012 (A) 海关官员可能要求的货物、证明发票或收据以及他在 (a) 项中的申请的证据; (B) 海关官员可能要求的信息和文件,以确定游客是否会在申请批准后的 12 小时内离开新加坡;和; (e) 删除第 (1)(g) 段中适当的海关官员的文字,并通过电子系统或适当的海关官员(视情况而定)替换这些文字; (f) 删除第 (2) 款并替换为以下 (2) 款,如果游客使用其购买的纳税人向其提供的申请表申请退款,他仍有权根据该计划获得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 (a) 纳税人在 2012 年 8 月 19 日前向游客提供的申请表; (b) 申请表由纳税人于 2012 年 8 月 19 日或之后提供给游客,该纳税人在提供申请表批准的信息时是本段所指的审计长; (c) 主计长允许,并且满足第 (1)(b) 至 (g) 段的所有条件;并且,就第 (1)(f)(ii) S 3982012 4 (i) 段而言,此类游客应被视为无法通过电子系统完成其退款申请; (ii) 旅游者的申请表应作为第 (1)(a) 款所述的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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