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经销商)(修订)条例 2013 S 251/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2512013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51 号电信法(第 323 章) 2013 年电信(经销商)(修订)条例 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行使《电信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经通信和信息部长批准, 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电信(经销商)(修订)条例,自 2013 年 4 月 25 日起实施。 条例 20 的修订 2. 电信(经销商)条例 20 ) 条例 (Rg 6)(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在第 (6) 段之后插入以下被许可人注册的段落 任何 (6A) 电信设备经批准可以由管理局转让给另一持牌人。 (6B) 任何电讯设备注册转让的申请,须由拟转让注册的持牌人以管理局决定的形式或方式向管理局提出. S 2512013 2 收到根据 (6C) 提出的申请 在第 (6B) 段中,管理局可 (a) 批准转让,但须符合管理局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 (b) 拒绝申请。 (b) 在第 (8)(a) 段中要求该设备的申请人之后,立即插入 ,或该设备注册的受让人,。附表三的修正 3. 删去主体条例附表三中的第 5 项,并以下列第 5 项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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