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公约)(修订)条例 2013 S 847/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847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6 时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47 号商船法(第 179 章)商船(安全公约)(修正案)条例 2013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100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部长,特此引述以下条例并开始施行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13 年商船(安全公约)(修订)条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本章第 81 条II1 2. 《商船(安全公约)规则》(Rg 11)第 II1 章(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规则)修改为删除第 81 条,代之以第 81 条洪水后的系统能力和操作信息客船伤亡 (a) 应用 客船长度,定义见第 II1 章第 2(e) 条,120米以上,或者主竖区3个以上的,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S 8472013 2 (b) 在进水损坏情况下基本系统的可用性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的设计应使第 II2 章第 21(d) 条规定的系统在船舶受任何单个水密隔间的进水。参考《火灾或水灾后客船系统能力评估暂行说明》(M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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