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752015 于 2015 年 6 月 2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75 号商船法(第 179 章)商船(安全公约)(修正案)条例 2015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100 条赋予的权力,将以下条例批准为部长引证并开始生效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商船(安全公约)(修订)条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第 XI1 章新条例 7 2. 第 XI1 章对《商船(安全公约)规则》(Rg 11)的修订,在第 6 条之后插入以下第 7 条 封闭空间的大气测试仪器 第 I 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配备适当的便携式大气测试仪器或仪器。作为最低要求,这些设备应能够在进入封闭处所之前测量氧气、易燃气体或蒸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根据其他要求携带的仪器可以满足本条例。应为所有此类仪器的校准提供适当的方法。 S 3752015 2 参见 SOLAS 第 XI17 条(MSC.1Circ.1477)要求的封闭空间便携式大气测试仪器选择指南。参见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A.1050(27) 决议)。...
商船(安全公约)(修订)条例 2015 S 375/2015pdf预览版商船(安全公约)(修订)条例 2015 S 375/201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