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收费标准、费率和一般费用)(第 2 号修订)通知 2013 S 846/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846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63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46 号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法案(第 170A 章)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的标准)(第 2 号修订)通知 2013 年行使第 27(1 条赋予的权力) 和 (7)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法,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在交通部长的批准下,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海事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标准)(第 2 号修订)通知 2013 年,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附表 2。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时间表(比例)会费、费率和一般费用)通知(N 2)被修改为 (a) 在第一部分第 1(1)(a) 段 (b) 项之后插入词或 (ba); (b) 在第一部分第 1(1) 款 (b) 项之后插入以下 (ba) 项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当年)内,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发生的累积港口费根据 (a)(i) 项的 75 总吨或以上的船舶在任何时间(相关时间)超过如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选择本应支付的港口费的 125%根据第 2(1)(b)(ii) 段为该船支付港口费用,从 S 8462013 2 在当年的第一天开始,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将获得以下回扣之一(i) 在紧接相关时间之后开始至当年最后一天结束的期间内,根据 (a)(i) 项可能为船舶支付的所有港口费用的 50% 的回扣; (ii) 除第 (1A)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选择根据第 2(1)(b)(ii) 款就该船只支付当年之后的日历年的港口费,a 100% 退还根据 (a)(i) 项可能就该船只支付的所有港口费用,该期间自当局向该港口的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开具账单之日起计算根据第 2(1)(b)(ii) 段应付并在当年最后一天结束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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