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竞争的消费者)条例 2013 S 740/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740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40 号电力法案(第 89a 章) 电力(有争议的消费者)法规 2013 年法规安排 法规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按应用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 4. 平均每月消费量 5. 不符合分类条件的消费者作为有争议的消费者 6. 停止归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 7. 在行使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电力法》第 41(1) 条和第 103(1) 条所赋予的权力时,经 Mr 先生批准的撤销和节省贸易和工业部第二部长 S iswaran 负责贸易和工业部部长与能源公用事业监管有关的职责,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电力(有争议的消费者)法规 2013 年,并将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定义要求本法规中的 2.(1)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总表是指测量由多个消费者使用或占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的所有单元和公共区域消耗的电力的仪表; S 7402013 2分表 是指计量通过总表计量后,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的单元消耗的电量的仪表;与消费者相关的唯一标识符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分配给消费者的一组数字或字母数字字符,通过这些字符可以在新加坡唯一地识别消费者。 (2) 就本法规而言,如果消费者合法使用或占用该场所,则消费者可根据其唯一标识符合法使用或占用该场所以用于任何非住宅目的 (a) 以该唯一标识符为目的那不是住宅; (b) 用于与该唯一标识符相关的目的,其中该唯一标识符是唯一实体编号。...
电力(可竞争的消费者)条例 2013 S 740/2013pdf预览版
电力(可竞争的消费者)条例 2013 S 740/201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