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竞争的消费者)(第 2 号)条例 2003 S 585/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电力(可竞争消费者)(第 2 号)法规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按用电量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 4 按应用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 5 平均每月消费量 6 不符合被分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 7 停止归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 8 远程抄表 9 撤销和储蓄 No. S 585 电力法(第 89A 章) 2003 年电力(有争议的消费者)(第 2 号)条例 行使第 41(1) 条赋予的权力) 和电力法第 103(1) 条,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引述和开始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电力 (Contestable Co nsumers)(没有。 2) 2003 年条例,将于 2003 年 12 月 2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主电表是指测量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所有单元和公共区域消耗的电力的电表。被多个消费者使用或占用;分表是指计量电能的计量表,该电能表通过万能表测量后,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的一个单元消耗。按用电量分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 3. 根据第 6 条,在紧接 2003 年 12 月 21 日之前未被归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的消费者应在管理局通知该消费者之日被归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如果 (a) 消费者并非出于住宅目的而使用或占用该处所; (b) 就这些处所而言,消费者于 2003 年 8 月 1 日 (i) 要求以高压供电; (ii) 以三相低压供电的月平均耗电量为 10,000 千瓦时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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