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072013 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7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修订)条例 2013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j) 条赋予的权力,谭传进先生, 兼任人力部部长职责的高级国务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中央公积金(医疗储蓄账户提款) (修订)2013 年条例,并将于 2013 年 3 月 1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账户提款条例第 2(1) 条(第 17 条)对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 (a))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定义住院病人并用以下定义代替住院病人是指 (a) 为接受除日间手术治疗以外的任何治疗而住院不少于 8 小时的病人;或 (b)在住院接受除日间手术治疗以外的任何治疗后 8 小时内死亡; (b) 通过删除医疗的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治疗和 S 1072013 2 医疗 (a) 指 (i) 任何医疗、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化疗、透析治疗、放射外科治疗或批准的疫苗接种;肾肿瘤 (ii) 对卫生部长归类为医学病症的任何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的任何治疗; (b) 包括 (i) 任何调查、药物、治疗材料或装置; (ii) 如果任何人在任何机构接受本定义(a)段所指的任何治疗或疫苗接种,而该机构的批准医疗日不属于康复,则该人在该批准医疗机构中的维持;或(c) 在精神治疗定义中的复发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词,但不包括对卫生部长归类为医疗状况的任何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的任何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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