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条例 2014 S 362/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3622014 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S 362 号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2012 年第 26 号法案) 2014 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 条例安排 条例 1. 引用和开始 第 I 部分初步第 II 部分要求访问和更正个人数据 2. 3. 4. 5 . 6. 7. 本部分的定义 如何提出请求 根据法案第 21(1) 条对请求作出回应的义务 回应时限通知 拒绝确认或否认个人数据的存在、使用或披露 费用 向外部转移个人数据新加坡 8. 9. 10. 本部分的定义 转让要求 法律上可执行的义务 第 III 部分 第 IV 总则 11. 12. 根据已故个人的法案行使权利 委员会符号 S 3622014 条例 附表 2 行使权力根据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65 条,通信和信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I 部分初步引用和启动1. 本条例可被称为 2014 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并将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生效。 第 II 部分要求访问和更正个人数据 第 2 部分的定义。在本部分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申请人是指提出请求的个人;就组织而言,数据保护官是指该组织根据该法案第 11(3) 条指定的个人或根据该法案第 11(4) 条被授予数据保护官责任的个人;个人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个人的个人数据;请求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21(1) 或 22(1) 条向组织提出的请求;使用和披露信息是指该法案第 21(1)(b) 条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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