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982020 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98 号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2012 年第 26 号法案) 2020 年个人数据保护(修订)条例 行使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65 条赋予的权力,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负责通信和与信息的批准,使以下条例成为部长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保护 2020 年(修订)条例,并于 2020 年 6 月 1 日生效。个人数据是新条例 10A 2. 个人数据(GN No. S 3622014) 进行了修订,在第 10 条之后插入以下法规 2014 年保护条例 立即持有特定证书的接收者 10A.(1) 就第 9(1)(b) 条而言,一个国家/地区的个人个人数据的接收者或新加坡以外的地区被视为受法律强制义务的约束,为传输的个人数据提供至少符合标准的保护标准如果接收方持有根据个人数据传输到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授予或承认的特定证明,则可以根据该法案获得保护。 (2) 在本条例中,与个人个人数据的接收者有关的特定证明是指根据 S 3982020 2 (a) 的证明,如果接收者是数据中介机构,则为亚太地区隐私处理系统认可;或经济合作组织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跨境隐私规则系统。...
个人数据保护(修订)条例 2020 S 398/2020pdf预览版个人数据保护(修订)条例 2020 S 398/202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