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非限制区)令 2015 S 158/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1582015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58 号《公共秩序法》(第 257A 章)《2015 年公共秩序(无限制区域)令》第 1.2.3.4.5.6 段第 1.2.3.4.5.6.条引文和开始 无限制区域 公开演讲条件 示威组织者条件 条件对于示威参与者 保存时间表 为行使《公共秩序法》第 14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部长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公共秩序(非限制区)命令2015 年,并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开始运作。 非限制区 2. 根据《条例》第 14(1) 条,在附表中描述的被称为芳林公园演讲者角的公共场所(在本命令中称为演讲者角区)法案,被指定为可以举行集会或游行的区域,无需根据该法案第 6 条和第 7 条发出通知或授予许可。 S 1582015 2 公开演讲的条件 3.(1) 在演讲角区域的集会或游行中进行公开演讲的个人(无论是否与游戏阅读、独奏会、表演或展览相结合)必须 (a)成为新加坡公民; (b) 符合第 (2) 项所述的条件。 (2) 对于第 (1)(b) 项,条件是 (a) 个人不得在公开演讲时 (i) 谈论与任何宗教信仰或一般宗教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项; (ii) 谈论可能导致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产生敌意、仇恨、敌意或敌意的事情或方式; (b) 个人在公开演讲时必须使用新加坡的官方语言或相关方言; (c) 个人不得展示或展示或促使展示或展示任何包含暴力、淫秽或淫秽材料的横幅、旗帜、海报、标语牌、照片、电影、标志、文字或其他视觉表现形式或用具(无论是在集会或游行公开演讲之前、期间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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